简单一句话就是,绑架杀人案。
嫌疑人为勒索钱财,诱骗两名未成年小女孩到自己家中实施绑架。
多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嫌疑人确实带回两名小女孩,次日清晨两个女孩就已经不在家中。
勒索钱财的短信、通讯记录、被害人失踪轨迹、现场环境,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嫌疑人实施了绑架,并向家属勒索财物。
侦查阶段,嫌疑人供述自己绑架之后将两个小女孩杀害,抛入海中。
但供述内容前后不稳定,一会儿说用刀捅杀,一会儿改口说是掐死,一问解释就是“不敢回想掐人的画面,所以编造用刀杀人”。
嫌疑人抛尸号称是借了朋友渔船,出海之后切断了北斗终端电源,AIS船舶自动识别也关掉,人为造成渔船在海上消失。
等到恢复供电之后,渔船已经是在另一个区域。
警方认定抛尸地点是在渔船定位消失到恢复的这条线上,嫌疑人一开始供述也是如此。
海警配合闵省警方大规模打捞嫌疑人供述海域,始终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骨骼或者人体组织等任何物证。
一审阶段嫌疑人承认杀人,但二审上诉阶段全面翻供。
嫌疑人辩称他只是绑架,没有杀人,他只是夜里把两个女孩独自留在海边,自己开船出海去钓鱼散心了,女孩去了哪里他不知道。
之前的认罪口供嫌疑人解释是被公安欺骗,说认罪态度好就能判有期徒刑,他不懂法被骗了,对翻供给出了一套自洽的解释。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嫌疑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判处嫌疑人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最高法认为,绑架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嫌疑人构成绑架罪。但“嫌疑人杀害被害人”这一加重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而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的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尸体找不到,客观上不能100%排除被害人仍然存活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最终裁定结果,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即便警方继续穷尽水文、打捞、走访,被害人依旧杳无音信。
嫌疑人绑架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但“到底有没有杀死女孩”这个事实,永远留在悬疑状态。
被害人家属一边拿着刑事判决,一边还要走民事宣告死亡程序,未来许多年都将会活在“不知道孩子是死是活”的煎熬中。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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