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因为我就是一个路痴,根本就不认识路。
咋整?
对了,我哥送我的这款智能手机里面,好像有最新版的定位功能。
如果我把它开启,那么我哥那边,也同样开启了定位功能,我应该就可以找到他。
但是,我也是第一次使用这种高科技定位的玩意,真心不会用。
我和丁晓娇现在的沟通有点顺畅了。
因为她耳朵不好,我嗓子不好,所以,现在我们俩拿我那个小本子,进行书信沟通的挺好,看来我要重新再买一个小本子了,因为这个已经被我们记的,密密麻麻的,像是小蚂蚁一样了,密集恐惧症都看不了这个。
丁晓娇帮我研究了一会儿,她先查了一下给别人定位犯不犯法之类的相关法条,她告诉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私自对他人手机进行卫星定位跟踪,侵害他人通信自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也就是说,定位信息就是属于我哥的个人隐私。并且还有可能属于擅自使用间谍工具的犯罪行为。
虽然是这样,但是丁晓娇怕我担心,说完之后,还是帮我弄了一下,说要我哥那边也开着定位,之后在怎么怎么的,如果待机又怎么怎么的,反正,总而言之,她说她也不会弄。
天呐?间谍工具?不会吧?我是要去解救我哥用的。但仔细想想,我也确实不是警察!要解决也要是人家去解决才行啊!
丁晓娇告诉我,“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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