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事件”还是“毒药事件”?表面上仅一字之差,但里面却大有玄机,可以说这一字之差是解决问题还是掩盖问题最要害的根本区别。
定性为“毒药事件”,那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一追到底,严惩严办,确保再不发生,有关责任人一个也跑不了,定性为“假药事件”,那可推卸责任的借口就多了去了:采购失职、操作失误、监管不严、设备故障……总之人人有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机会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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