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性质的红光出版社的名义加入到新合资公司的股份构架中,是最合适的。
因为如此一来,李厂长可以便宜的把红光机械厂的部分地皮跟厂房,继续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红光出版社,然后红光出版社再拿这些承包性质的地皮跟厂房当资本,加入到合资公司里去,而管理权还在华夏音响公司这个曹志强的私人公司手里。
按照这种模式,曹志强必然不会亏待了董书记、李厂长以及陈家邦这三个具体操作的人,而红光机械厂的公家资产,又可以通过这种承包经营的权力输送方法,利用红光出版社一周转,转移到新的“东阳公司”里面去,从而完成公产变私产的转型。
到时候,大家都不亏,亏的只是红光机械厂,可红光机械厂眼看早晚要被整改兼并,留着那些没啥用的工业用地跟厂房也没啥用,不如留给自家。
至于贱卖资产问题,只要合同写的好一点,有理有据一点,且事后等新公司赚了钱,再给红光机械厂一笔场地使用费或者租金,问题就不大。
最起码,这样一来,可以保证五年之内不出问题。
至于五年之后……这年头,谁知道五年之后是什么新政策?
反正到那个时候,董书记跟李厂长已经退休了,而目前的国内政策,退休后是不追责的,所以他们可以逍遥的拿着落袋为安的小钱钱,乐呵呵的过他们的退休生活。
实在不行,等钱赚多了,还可以考虑出国嘛。
远了不行,想办法去个香港还是有希望的。
不得不说,董书记跟李厂长,这都属于比较有眼光的人,这么早就知道出国避险。
而且从私心来讲,曹志强也认为他俩的想法跟做法是正确的,且风险最小。
因为比起他俩的这种操作,其他那种明着侵吞国有资产的人,那才是真正的丧心病狂。
远的不说,就说那个做电脑起家,后来实际搞金融的某想的创始人某某志,他其实就是典型的公产私吞的典型,且前期的手段更直接,更不要Face,可他后来有事儿么?完全没问题。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这些行为,都属于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情况,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跟当时特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常交易。
简而言之,后来的种种法律也好法规也罢,都只能针对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后的企业跟个人行为,但不能追溯你这个法律法规出台前的一些行为。
要是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追溯以前的商业行为,这就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