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道德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景公时滥用刖刑,无数人被割去了脚,使临淄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鞋子很便宜,都卖不出去,假脚很贵,却买不到,叫做“踊贵履贱”。可见奴隶制五刑的残暴。
为什么对奴隶使用这么严重的刑罚呢?因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对周王室并无关系。
但是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终于为以剥夺自由的刑罚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所代替,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进一步完善。
在封建五刑中,笞是笞打,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笞刑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
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五百为三百。后又改三百为两百,最后降为一百。
同时定《棰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
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
隋改鞭为笞,分为五等,并皆可用铜赎。
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
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
杖,用粗荆条拧成,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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