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农(今河南西部和陕西东南部地区)、河东(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区)、上党(今山西和顺、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东地区)、太原等地籴谷以供京师,可省关东漕卒过半。
耿寿昌又于五凤四年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常平遂作为一项国政。
元帝初元五年,在位儒臣借口关东连年灾荒,常平仓与民争利,遂与盐铁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等一同废罢。
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又拟设置常平仓,刘般以积弊之故反对,因而作罢。
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立常平仓,丰年则籴,岁俭则粜。
齐武帝时,米谷布帛价贱,议立常平仓市买积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于京师市买,令诸州各出钱于所在地市买储之。
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公元488),秘书监李彪奏请折诸州郡常调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岁俭减私十分之二粜之,遂颁诏施行。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令诸州郡置富人仓,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常平监于京都,常平仓于陕州。
同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成时,按贫富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闾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五年,遂依其议诏立义仓。
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
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蒲诸州置常平仓。
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
玄宗开元七年(公元719),扩大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并定常平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两千贯,下州一千贯;大抵谷贱时加时价三钱为籴,不得抑配,贵时减价出粜。
天宝四年(公元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
天宝八年,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仓粮共四百六十余万石。
安史之乱,常平仓废。
德宗即位(公元780),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后户部侍郎赵赞奏准于津要都会各置常平本钱,置吏征商人税并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军费浩大,所税随得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